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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幹法律。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提出不同定見書,表達不同定見。
黃虹霞之部門不同定見書,陳說她同意溝通性別之二人有權自立決定永遠連系關係,相互攙扶,應以功令對此種結合給予恰當庇護。她同意滿 20 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立決議為或不為特定法律行為,包孕結不成親、與誰(何一異性)結婚,也包孕與異性別或同性別之人成立婚姻之外一時或永久連系關係。
但她分歧意本件注釋中關於婚姻自由部分闡述、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連系關係與異性別二人之婚姻係等無差別,及不能所以否有自然生育後代可能作為對兩者為差異待遇之根據。
她並說,釋字第 554 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揭示婚姻及家庭係社會形成與成長之根本。試問:無天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連系如何得為社會構成與成長之根本?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編制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底子,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表現體式格局不恰是因婚姻而天然生育後代嗎?
吳陳鐶則提出不同定見書,理由包括認為台北市當局之聲請不合劃定;受理本件臺北市政府之聲請,有違權利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令諮詢機構之腳色。
他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觸及全部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更,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法式之間接民主法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法式決定之
吳陳鐶也認為,現行民法規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半定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軌制,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錯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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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9C%AA%E4%BF%9D%E9%9A%9C%E5%90%8C%E5%A9%9A%E9%81%95%E6%86%B2-%E5%85%A9%站長推薦,售完不補,哪裡買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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